近日,深圳市期货业联谊会率先在业内推出一个适用于本地区的《期货交易居间人自律管理规则》。这对于明晰经纪人与期货经纪公司的责任、减少客户与期货经纪公司之间的纠纷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期货居间人在本行业中究竟是怎样的一个群体?如何对他们加强管理?的确,这中间有许多值得业内认真研究的问题,深圳期货业联谊会此次推出的管理规则实为在解决加强管理期货居间人问题方面迈出的实质性一步。但需要强调的是,只有认识期货居间人是怎样的群体才能谈到妥善加强管理的问题。
目前期货业与其他行业一样执行持资格证上岗,但是对于在期货业十分活跃的群体——期货经纪人却没有资格认证,没有资格认证就说明没有相应的法律地位。期货经纪人与我国期货市场是相伴而生,其作用不仅在于介绍或推荐客户到期货经纪公司开户,而且还起着开发客户、为客户下达交易指令及提供交易咨询等许多方面的作用,由于他们的存在,期货市场才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他们的行为存在与期货经纪公司的行为存在容易产生混淆是显而易见的。作为期货经纪公司的员工,被称为经纪人也是十分正常,因为期货经纪公司从事的业务就是代理客户交易也就是说经纪业务,然而现实中,期货经纪公司员工与一般游离于期货经纪公司间的经纪人有很大区别。尽管一般经纪人也起着开发客户、为客户代理交易的业务,但一般经纪人的行为属于个人,而期货经纪公司员工的相关行为属于公司,后者受到行业协会、期货经纪公司等方面的制度约束,而且期货经纪公司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没有相应的隶属单位,经纪人的管理成为一个难题,由经纪人引发的客户利益受损现象在期货业内时有所闻,而期货经纪公司与经纪人之间关系为人们所混淆,也把期货经纪公司拖进与客户利益的纠纷中。深圳期货业联谊会趁着期货纠纷新的司法解释公布之机,及时出台期货业期货居间人自律管理规则,具体讲有几方面重要意义:
1.以一种公开方式明晰期货经纪公司与一般经纪人行为区别和责任的不同。
2.客观上肯定了一般经纪人促进期货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明确了他们的合法收入。
3.力求规范经纪人管理,促进经纪人队伍健康发展。
诚如该管理规则运用措辞所表明的,该管理规则运用了“期货居间人”代替了我们早已习惯称之为“经纪人”的那一群体。用“期货居间人”一词确实容易使期货经纪公司员工区别于那类特殊群体。根据管理规则对“期货居间人”的定义,它仅指促成客户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合同的人,这与现实中的经纪人活动内容存在很大区别,换句话说,根据目前经纪人与客户发生的关系看,该管理规则认定的经纪人业务活动范围偏小,比如没有论及到经纪人为客户进行交易甚至可能包括的全权委托交易问题,但事实上,经纪人活动包含了以上所说这些,而经纪人的收入有些来自于交易佣金、有些则来自于理财收益或者两者兼而有之。正因为经纪人与客户关系的复杂性,使得经纪人收益与其代理交易行为联系在一起,这种联系也使不良经纪人行为造成客户利益受损现象成为可能。
很显然,“期货居间人”定义过小,不但不符合市场实际,也不利于加强经纪人管理工作,而准确定义这类活跃于期货市场的经纪人群体是对他们施行有效管理的基本前提。事实上,如何对他们进行准确定义应该还有许多事情要做。
在不少期货经纪公司管理者的观念中,经纪人有高端与低端之区别,上述管理规则定义的期货居间人属于低端经纪人。那么高端经纪人是怎样的呢?没有准确定义,只有一个经验性判断。经纪人群体或许确实存在素质高低之分,但作为期货经纪人是否应该有一个基本标准,包括职业道德与业务水平方面的要求?比如是否应有期货从业资格或经验?如果有,其与期货公司发生业务关系上是否应有区别有待?这些现象在上述管理规则中没有具体体现。目前,期货经纪公司不加选择地发生与经纪人的关系现象仍然在管理规则中存在,同质化现象将削弱期货经纪公司对经纪人的管理力度。由于经纪人没有与期货经纪公司有隶属关系,管理很容易流于形式。
要真正加强对经纪人的管理,需要解决几个重要的问题:经纪人的资格认证、经纪人执业记录备案制度及隶属单位管理制度等。这些都是目前我国期货市场所欠缺的。深圳期货业联谊会制定的《深圳地区期货交易期货居间人自律管理规则》有开创管理经纪人先风之意义,但同时也带有明显的时代局限性,它的重要意义恐怕还在于它的局限性能够促进另一些更加完善的管理制度与方法的变更。笔者认为,参照分析师的管理办法可能不失为一种更加有效的方法,但也需要考虑其适应的环境条件问题。相信从此次深圳同业公布的管理规则开始,将有更加有效的针对经纪人的管理办法出现。我们热切期盼着!